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 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 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 重要。二 本公約締約國既確認人人有免受饑餓之基本權利,應個別及經由國際 合作,採取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包括特定方案在內:(一)充分利用技術與科學知識、傳佈營養原則之知識、及發展或改革土 地制度而使天然資源獲得最有效之開發與利用,以改進糧食生產、 保貯及分配之方法;(二)計及糧食輸入及輸出國家雙方問題,確保世界糧食供應按照需要, 公平分配。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的簡稱。
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並使之具有法律拘束力,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適當之保護、尊重措施。兩公約均於1976年正式生效。
14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係以下列何種國際公約,作為其解釋都市更新條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