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在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中,下列那一種地方組織,其廢止,毋庸經過修憲程序,即得為..-阿摩線上測驗
6F cammiebaby020 高一上 (2015/03/23)
省、直轄市、縣(市)均為憲法上所規定保障之地方自己團體,需經由修憲程序,始得加以修改或剝奪,至於鄉(鎮、市),則非憲法所保障之自治,自已修法(法律)即可 |
7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5/19)
我國憲法(含增修條文)未就鄉(鎮、市)之地方制度有明文規範,故鄉(鎮、市)之廢止自毋庸經過修憲程序。 (A)直轄市 《中華民國憲法》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B)鄉(鎮、市) 《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C)省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I.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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