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對於緩刑之宣告及其相關概念之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A)宣告死刑者,若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同時宣告緩刑
(B)前因故意犯罪受拘役之宣告,尚未執行者,得宣告緩刑
(C)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為民事保護令之範疇,於宣告緩刑時,依法不得附加此種法未明文之條件
(D)緩刑得命被害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統計: A(424), B(3180), C(938), D(2788), E(0) #2052590
詳解 (共 10 筆)
§74Ⅰ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74Ⅱ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A)宣告死刑者,若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同時宣告緩刑 (X)
※死刑不符§74Ⅰ之要件,不得宣告緩刑
(B)前因故意犯罪受拘役之宣告,尚未執行者,得宣告緩刑 (O)
※非§74Ⅰ第二款之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宣告緩刑
(C)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為民事保護令之範疇,於宣告緩刑時,依法不得附加此種法未明文之條件 (X)
※§74Ⅱ第七款規定
(D)緩刑得命被害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X)
※應為犯罪行為人
我已經連續四遍都看錯d被害人.......
傻眼QQ
D錯的如此離譜,我到底為何會看不出來
可能瞎了。
§74Ⅰ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74Ⅱ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A)死刑並非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B)前因故意犯罪受拘役之宣告,尚未執行者,得宣告緩刑
拘役的刑度比有期徒刑低
(C)非民事保護令,而是本條的明文
(D)不是被害人,而是行為人
差一個字差很多啊啊啊啊啊
一定要看清楚是「加」害人還是「被」害人
眼睛業障重,希望以後自己不要再犯這種低能錯誤了
樓上讓我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