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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承上題,如欲強制甲進入勞動教育處所與接受強制勞動訓練,以矯正甲之行為,該決定應由何人作成?
(A)警察局局長
(B)內政部部長
(C)檢察官
(D)法官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有律再拼司法官 高一上 (2024/02/11)

注意,現在已經沒有強制工作了


釋字812:

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同條例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以往則是依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 條
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
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前二項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
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14 承上題,如欲強制甲進入勞動教育處所與接受強制勞動訓練,以矯正甲之行為,該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