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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某甲住新北市板橋區、某乙住桃園縣,2 人在臺北市士林區共犯強盜罪,某甲在新竹市另犯傷害罪,下列有關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士林地方法院對甲、乙 2 人所犯之強盜罪有土地管轄權
(B)板橋地方法院對甲所犯之強盜罪與傷害罪均有土地管轄權
(C)桃園地方法院對甲所犯之強盜罪有牽連管轄權
(D)士林地方法院對甲所犯的傷害罪無管轄權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yien 國一下 (2016/03/30)
甲一人犯數罪(強盜及傷害)=相牽連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阿答力 大二上 (2018/12/15)

管轄的判斷:  先土地管轄(犯罪地及行為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再牽連管轄

例外:指定及移轉管轄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20)

(A)士林地方法院對甲、乙 2 人所犯之強盜罪有土地管轄權(O;犯罪地之法院)
(B)板橋地方法院對甲所犯之強盜罪與傷害罪均有土地管轄權(O;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C)桃園地方法院對甲所犯之強盜罪有牽連管轄權(O;牽連管轄。甲、乙共犯一罪)
(D)士林地方法院對甲所犯的傷害罪無管轄權(X;有管轄權。牽連管轄:甲一人犯數罪)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土地管轄)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 (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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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杜孟儒 大二上 (2022/02/18)

第5條(土地管轄)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第6條(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7條(相牽連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14 某甲住新北市板橋區、某乙住桃園縣,2 人在臺北市士林區共犯強盜罪,某甲在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