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甲被建築主管機關下令拆除頂樓加蓋。試問藉由下列那一種制度之適用,某甲或可暫時免於其頂樓加蓋遭
受拆除的命運?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統計: A(143), B(1234), C(490), D(5574), E(0) #706584
詳解 (共 10 筆)
假扣押和假處分:將財產暫時凍結,為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一種手段。
假執行:為起訴後判決尚未確認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此時因為已經有判決存在,為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認時間,所以准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以清償債務人所欠債務。
差別在這,供大家參考。
假執行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喔,請從389條看下來。行政訴訟法沒有假執行。
14.某甲被建築主管機關下令拆除頂樓加蓋(已做成的行政處分)。試問藉由下列那一種制度之適用,某甲或可暫時免於其頂樓加蓋遭受拆除的命運(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A)假扣押 (X
==>聲請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題幹並無需金錢給付之保全情狀。
(B)假處分 (X
==>聲請公法上之權利的處分,題幹並無怠為處分等需行使行政處分之情狀。
(C)假執行 (X
==>聲請不為執行的判決之執行,題幹並無被告認諾所為或敗訴之判決等之情狀。
(D)停止執行 (O
==>聲請停止執行之已做成的行政處分(建築主管機關下令拆除頂樓加蓋),以暫免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停止執行> Ⅲ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已做成的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假扣押>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假執行> Ⅰ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Ⅱ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Ⅲ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假處分> Ⅰ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