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委員如何產生?
(A)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
(B) 經各縣市議會選舉之
(C) 人民直選
(D) 總統提名,行政院院長副署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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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01), B(57), C(14), D(197), E(0) #355940

詳解 (共 3 筆)

#4322849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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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671

總提立同 傳說十一人 

行政院:1檢察總長

司法院:2司法院院長 3司法院副院長 4大法官

考試院:5考試院院長 6考試院副院長 7考試委員

監察院:8監察院院長 9監察院副院長 10監察委員 11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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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774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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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090604
未解鎖
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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