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對乙負有借款債務新臺幣 8 萬元,乙對甲負有買賣貨款新臺幣 6 萬元,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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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CHI 大一上 (2020/12/28)
「抵充」一詞源於民法,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果這時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權額時,用來決定抵充何項債務之原則。例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10萬元及5萬元兩筆債務,債務人提出2萬元時,應先清償何筆債務?決定如何清償債務的原則即為清償之抵充。 但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民法所稱的抵充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上的抵充是指雇主得扣除原應給付之額度,在勞工就同一事故,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時,容許僱主就已支付費用之範圍內,免於對勞工再為補償,以免對於雇主造成過重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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