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後,經查對開發計畫與有關文件有欠缺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為駁回之處分
(B)先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C)先敘明處理經過,報請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備案
(D)先通知申請人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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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77), C(26), D(3), E(0) #529055

詳解 (共 1 筆)

#827629
  內政部營建署: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一、本規範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時,應查核其開發計畫及有關文件;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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