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土地登記規則係依土地法第 37 條規定所訂定,在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下,其符合下列何種法律保留?
(A)憲法保留
(B)國會保留
(C)廣義法律保留
(D)無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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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4), C(418), D(14), E(0) #529045
統計: A(61), B(34), C(418), D(14), E(0) #529045
詳解 (共 2 筆)
#814174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於「法規命令」亦得為之,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且該授權法律必須是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明白加以規定的。
參考資料: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用
銘傳大學陳誠老師:有關憲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法律』保留」,究屬「狹義說的法律」或「廣義說的法律」,在學理及實務上是存有爭議的。不過,我個人的公務經歷或目前釋憲的實務趨勢,似乎皆比較偏好於「廣義說的法律」,認為此處的法律非僅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為限,即連其他有效規章(如法規命令、自治法規等),亦屬之。
只不過,其他有效規章(如法規命令、自治法規等)仍需有憲法或法律(狹義說的法律)的授權,且不得增加憲法或法律(狹義說的法律)所無的非必要限制,即未與憲法或法律(狹義說的法律)牴觸或未逾越憲法或法律(狹義說的法律)的界限者,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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