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死亡留有一地由其子乙、丙與丁三人共同繼承,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若乙、丙與丁三人未申辦繼承登記時,終局的會產生失權效力
(B)一律須由乙、丙與丁三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
(C)倘若乙、丙與丁三人於甲死亡逾六個月仍未申辦繼承登記時,亦不生失權效力
(D)倘若乙、丙與丁三人於甲死亡逾六個月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則須繳納登記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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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79), C(28), D(20), E(0) #52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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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86

(B)一律須由乙、丙與丁三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

土登 第 120 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 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 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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