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建物複丈之敘述,何者錯誤?
(A)建物合併應先辦理建物勘查
(B)申辦建物分割,建物之分割處無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亦得辦理之
(C)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
(D)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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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93), C(24), D(41), E(0) #529052

詳解 (共 4 筆)

#161084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8 條(B)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

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

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第 289 條(D)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

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


第 290 條(C)

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

前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

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

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

    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

    比計算。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

    保同一債權,於數建物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

    限。

三、設定有不動產役權、典權時,應檢附該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之同意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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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782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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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386
(A)地測規則§291
(B)地測規則§288
(C)地測規則§290
(D)地測規則§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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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09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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