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手段 ==>比例原則
(A)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B)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C)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D)誠信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參考資料: 法學大意-又新、嘟嘟羊編著
14 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方法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