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收係屬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手段
(B)義務人有違反禁止命令,而有管收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D)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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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746), C(91), D(504), E(0) #3342364
統計: A(457), B(746), C(91), D(504), E(0) #3342364
詳解 (共 6 筆)
#6246851
第六項: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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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3095
(A)管收係屬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手段
正確。
釋字588號解釋:
「管收」係就義務人之身體於一定期間內,拘束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目的在使其為義務之履行,為間接執行方法之一,雖屬限制義務人之身體自由,惟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既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亦即對負有給付義務且有履行之可能,卻拒不為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人所為促使其履行之強制手段,衡諸前述之說明,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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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義務人有違反禁止命令,而有管收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這個選項不確定,希望有人可以解答
根據行政執行法17條之1第6項: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17條)規定處理。
行政執行法17條6項第一款: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感覺B選項也是正確的。
(C)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正確。
行政執行法19條5項: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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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正確。
行政執行法17條12項: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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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6614
「違反禁止命令」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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