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對行政執行不服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義務人外,利害關係人亦得對行政執行提出聲明異議
(B)聲明異議應向執行機關為之
(C)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
(D)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提起聲明異議程序後,應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撤 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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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42), C(248), D(1133), E(0) #3342365
統計: A(98), B(142), C(248), D(1133), E(0) #3342365
詳解 (共 4 筆)
#7065594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及相關實務見解,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不服時,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程序並非訴願程序,兩者性質不同。
對於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若對聲明異議的決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無須經過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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