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管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束之性質是即時強制
(B)對於暴行或鬥毆者,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得實施管束
(C)警察依法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D)管束之目的,係為救護被管束人具有更高價值之生命、身體法益,故毋須踐行提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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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27), C(90), D(3495), E(0) #3342370
統計: A(53), B(27), C(90), D(3495), E(0) #3342370
詳解 (共 2 筆)
#7565308
(D) 錯誤:
雖然「管束」的目的是為了解除急迫危險,屬於行政法上的即時強制,但其本質上仍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自 103 年《提審法》新制施行後,擴大適用於「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所為之逮捕、拘禁。根據警政署實務作業及《提審法》規定,警察在實施管束時,仍必須踐行提審告知程序(發給本人及指定親友「執行管束通知書」與告知得依法聲請提審的意旨),受管束人亦得向法院聲請提審。因此,選項 (D) 稱「毋須踐行提審程序」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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