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任務條款得為警察行使干預權之發動依據
(B)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任務,屬警察任務之一
(C)私權(人民權利)之保護非屬於警察任務範圍
(D)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主要任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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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2612), C(586), D(657), E(0) #3342375
統計: A(279), B(2612), C(586), D(657), E(0) #3342375
詳解 (共 3 筆)
#6286037
(C)某sir說,警察介入私權是有條件的,原則不介入,例外是依民法第151條、第152條,「緊急情況」及「來不及受到法院及相關機關保護」才允許警方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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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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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雖然《警察法》第 2 條字面上規定的任務是「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但結合同法第 9 條對警察職權的界定,第一款即明文包含「協助偵查犯罪」。在學說與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570 號、釋字第 588 號等)之實務體系中,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維護司法正義,本就屬於警察無可爭議的法定任務與核心職權之一。 -
(A) 錯誤:
《警察法》第 2 條僅屬於「組織法(或稱任務條款)」,其作用在於劃定警察機關的管轄事務範圍與課予責任,並不具備「行為法」的授權功能。依據法律保留原則,警察如果要發動「干預權」去限制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必須另有具體的作用法(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作為發動依據。 -
(C) 錯誤:
私權(人民權利)的保護原則上屬於民事法院或私權範疇,但在情況急迫、不及請求法院或相關機關救助,若不即時介入則會導致人民的權利(生命、身體、財產等危害)遭受不可逆轉之重大侵害時,這時就會歸入警察法第 2 條的「防止一切危害」範疇,警察仍有進行補充性介入以保護人民權利的義務。因此,私權保護在特定危急條件下依然屬於警察的任務範圍。 -
(D) 錯誤:
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才是警察的「主要任務」;而「促進人民福利」則被明文界定為警察的「輔助任務」。選項稱其為主要任務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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