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警察法第 9 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均規定警察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兩部法令所規定之警察職權,不限於形式意義的警察機關得行使之,實質意義之警察亦得為之
(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列舉之公權力具體措施,係屬廣義的警察職權
(C)警察法第 9 條規定,警察依法得發布警察命令,發布主體為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
(D)警察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上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
統計: A(209), B(256), C(728), D(2858), E(0) #3342377
詳解 (共 3 筆)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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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0 號解釋意旨,《警察法》第 9 條所列舉之警察職權(如發布警察命令、協助偵查犯罪等),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組織法」。其功能「僅在劃定警察機關之職權範圍與管轄事務」,不具備干預人民權利之「行為法(作用法)」授權功能。警察若要採取具體措施限制人民權利,必須另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行為法之具體授權。 -
(A) 錯誤:
這兩部法律規範的職權對象,僅限於「形式意義」的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即編制上的警察)。實質意義的警察(如海巡、移民署、衛生稽查人員等)雖有警察實質功能,但其職權發動應依據各自的專業法規(如《海巡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並不直接適用這兩部法令。 -
(B) 錯誤: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2 項所明文列舉的職權(如查證身分、管束、直接強制等),是以維持公共秩序、安全為目的之特定干預措施,屬於「狹義」的警察職權(或稱行政警察職權)。廣義的警察職權則還包含司法警察(偵查犯罪)及其他行政領域的保安正俗等。 -
(C) 錯誤:
發布「警察命令」屬於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性質,其發布主體僅限於「警察機關」(如內政部、警政署或各縣市警察局),個別的「警察人員」並無權限發布警察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