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被依公務員懲戒法停職之公務員,於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處分行為,其效力為:
(A)得為補正後生效
(B)得撤銷
(C)無效
(D)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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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382), C(2712), D(34), E(0) #1456293
統計: A(117), B(382), C(2712), D(34), E(0) #1456293
詳解 (共 8 筆)
#1512228
公務員懲戒法 第5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 第6條: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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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495
天啊!!!法條寫不生效力,這邊是要選無效
真的是 ㄟ 起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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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903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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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496
請問不生效力 跟 無效有一樣嗎? 有哪位大大可以幫忙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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