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主管機關核准張三於建國高架橋下經營花市,但只准於週日為之。下列對此一核准在法律上的說明何者
正確?
(A)無附款的許可處分
(B)附期限的行政處分
(C)附解除條件的形成處分
(D)附負擔的授益處分
統計: A(1229), B(437), C(113), D(1231), E(0) #1456301
詳解 (共 10 筆)
核准張三於建國高架橋下經營花市,但只准於週日為之 部分許可 修正負擔=無附款
附款的種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
有期限, 條件, 負擔,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依題意
看不出來有限制人民的權益, 所以非負擔或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限制只能在週日擺攤, 又不符合條件或期限的規定
而且也沒有說要是張三違反某規定時會對他怎樣, 則不是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比較可能的解釋:
"法律效果之一部除外"或是"修正之負擔", 而依學界通說皆非屬附款
法律效果之一部除外:
係指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主意思表示, 使法令一般對於該處分所賦予之法律效果,
一部分不發生之意思表示, 所舉之事例, 如允許為醫師, 而不許其施行手術是, 本質上非附款
(附款 => A + C; 法律效果之一部除外 => A → a)
修正之負擔:
所謂「修正負擔」, 應與「負擔」有別, 亦即申請人獲得不同於其申請之內容之許可,
例如: 申請建築許可之內容係三角屋頂, 許可處分內容係應建築平頂, 「修正負擔」
係涉及行政處分主要規律內容(申請內容之變更),與「負擔」係主要規律內容外
所附加之義務, 有所區別, 故學者通說否認其為附款之種類。
(修正之負擔 => A → B)
所以綜合上述幾點
這題的答案解為無附款的許可處分
法律效果之一部除外及修正之負擔的資料來源
大東海補習班陳傑老師的上課補充
負擔:
其實是2張行政處分作成一張,但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效能原則),作2張要送達2次,作1張只要1次。
本可單獨作成,本可單獨訴請撤銷訴訟。
負擔是附加於授益處分,比較口語化的說法是甜頭後面的苦頭
例如:
同意設立工廠(授益處分),但須加裝防止噪音的設備(負擔)
同意外國人居留(授益處分),但不得在台就業(負擔)
這題的題目是
核准張三於建國高架橋下經營花市,但只准於週日為之
核准張三於建國高架橋下經營花市是授益處分
但是只准於週日為之這個並不是負擔
因為並沒有額外再要求張三做什麼
如果以修正的負擔來解釋
以上面有人說建國花市六日都有
如果張三向主管機關要求的是
想要在建國花市周六周日都要擺攤
而主管機關給的是
核准張三在週日於建國高架橋下經營花市
那這個只能看做一張行政處分
19F邵心渝
差別在期限啊
春節內算期限
而且一般准許春節營運沒有在一次申請好幾年
一定是我這次申請今年的這樣
週日有很多周是持續的
你把週日那個當作一些市場限制早上給你擺攤
這樣你應該就稍微懂一點了
引用來源網址:http://donhi.com.tw/modules/tad_book3/pda.php?tbdsn=1840
在概念上,以下事項應與行政處分之附款,有所區別:註1
(一)行政機關對於處分內容所為之具體規定,若非處分原有內容以外之附加規制,則非附款,例如建管機關於建築執照上記載建築基地面積、地界線、樓層高度等事項,均屬對處分內容之規定而非附款。
(二)行政機關對人民所提申請之內容有所限縮或修正者,乃屬一種「部分許可」,至於未獲許可部分,則可視為駁回申請,與附款有別註2,例如乙申請設置加油站,主管機關准予設置,惟限於販賣無鉛汽油。又如甲申請興建二十層大樓之建築執照,主管機關核發十層大樓之執照 ,係對申請所為之「部分許可」,屬於行政處分內容之一部,並非附款,甲如有不服,應以建築執照為標的,提起行政爭訟。
(三)法律對於行政處分之效力有所規定者,乃法律對於人民權利所為直接之限制,並非行政機關本於法律授權所附加,並非附款,例如建築法第54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故行政機關於處分中重複表述法律所定之限制或期限者,並非附款。例如建管機關於建造執照上附記:「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目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即非附款。
(四)在行政實務上,經常發生由人民出具「切結書」後,再由行政機關據以作成授益處分之情形,換言之,行政機關之所以作成行政處分,係因相對人出具切結書有所保證所致。就此觀之,該切結書似應屬行政處分之「條件」或「負擔」,而為一種附款註3。例如:主管機關於核發土地徵收補償金時,為確保無虛構捏造事實、冒領補償費之情事,於通知書中附記:「台端具領……建築物補償費,應請加附保證書送府核發」,此項處分即是以相對人出具保證書為領取補償費之條件註4。附帶說明者,姑不論前述「切結書」是否屬於一種「附款」,此類「切結書」之適法性及其效力,其實才是問題之癥結所在,諸如行政機關得否要求人民出具此種「切結書」?其法律依據何在?人民是否因出具「切結書」而負有義務?行政機關得否以該切結書為依據,實施強制執行或廢止基礎行政處分?凡此均有待學說與實務之審究與闡明,而此等問題之解答,則須視切結書之內容而定,非能一概而論。
註1:參蔡茂寅等人合著,前揭書,頁184~206。
註2:對於此種對申請內容之限縮,德國有學者以「修正之負擔」稱之,惟此一用語易滋誤解,宜改為「修正之許可」;參翁岳生,論行政處分,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1994年,頁23。
註3:對於此類「切結書」之法律性質,學者見解不一,有認為係「行政契約」(參陳敏,行政法總論,頁474),亦有稱為「準負擔附款」(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343)或「處分外負擔」者(參許宗力,行政處分,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頁626)。
註4:參最高行政法院85年判字第2951號判決。
我補習班老師有解題了
他解的是
法律效果的一部除外
所以是無附款的授益處分
108普考:許可設置流動攤販,但僅得於春節內營運→是附款 這題:核准經營花市,但只准於週日為之→無附款
請問這兩個有什麼差別嗎...
讀題目還覺得太簡單,結果往生
這種題目真的殺人阿.........
(只怪自己太淺,多做題目吧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