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A)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決定是否撤銷授益處分時,仍應考量當事人之信賴保護
(B)信賴利益僅限於當事人已取得之利益,而一概不及於當事人預期可取得之利益
(C)即便當事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其信賴利益仍值得保護
(D)法規命令亦得作為信賴基礎,但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不得作為信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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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2), B(131), C(132), D(80), E(0) #1456281

詳解 (共 6 筆)

#2349109
(C)   行政程序法§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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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91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5號解釋於法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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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0285
C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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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932
NO.605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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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672

B請問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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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5452

行政程序法 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釋字605號
 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然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
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其因公益之必要修正法規之內容
如人民因信賴舊法規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並因法規修正,使其依舊法規已取得之權益, 與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受損害者,應針對人民該利益所受之損害,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
或訂定合理之過渡條款,俾減輕損害,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意旨。
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主張信賴保護,
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 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
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
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
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
或法規
(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意旨參照)。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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