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某甲經營小吃店,卻利用小吃店 2 樓倉庫空間,私下從事電子遊藝賭博獲利,為警方所查獲並移送地檢
署偵辦,檢察官將某甲起訴,嗣後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請問:營利事業主管機關可為何種處理?
(A)得課處某甲罰鍰,並停止其營業
(B)得課處某甲罰鍰,但不得停止其營業
(C)不得課處某甲罰鍰,亦不得停止其營業
(D)不得課處某甲罰鍰,但仍得停止其營業
統計: A(1064), B(143), C(70), D(1732), E(0) #1456288
詳解 (共 10 筆)
一行為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 違反行政法義務, 依刑事處罰
己處刑罰(判刑,罰金), 不得再罰鍰
亦得再處以行政罰(行政罰法2-停止營業)
摩友口訣
刑懲(戒)並行 懲處靠邊站 有刑罰萬萬不能有罰緩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條
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不包含罰鍰→所以只能停止其營業,不得課處某甲罰鍰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貼上看到的行政罰法§26第1項立法理由: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第一項但書規定。」
各位大大 小弟還是不懂為什麼不得課處罰鍰
社秩法 不是只吸收拘役和申誡 罰鍰可併罰嗎
想破頭還是想不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