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關於我國公私法二元制實務上運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在我國的公私法二元體制之下,凡是與公權力行政相關的公法上爭議,必定循行政爭訟途徑解決
(B)公私法區別實益,反映在強制執行程序上,公法事件係依行政執行法或行政訴訟法為執行,民事事件
則依強制執行法而為執行
(C)公法與私法同樣注重法安定性,故公法上的請求權一旦罹於時效,該債務即成為自然債務,債務人即
得援引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D)政府採購法將政府採購過程中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的決定定位為行政處分;至於嗣後的採購契
約履約的問題,則依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契約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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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916), C(390), D(642), E(0) #1456280
統計: A(238), B(1916), C(390), D(642), E(0) #1456280
詳解 (共 6 筆)
#1525784
(C)
公法採時效消滅主義,
例如我欠政府$,政府超過五年沒跟我要,之後如果再逼我還錢,就變成政府"不當得利",我可以請求政府返還。
民法採抗辯主義,
例如我欠你$,經過15年時效後你突然想起這件事,我可以主張時效過了不必還你,反之我若還你後才發現其實我可以不用還,仍不得主張你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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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933
D: 雙階理論:
第一階段:行政辦理招標,審標,決標, 屬公法爭議, 由行政法院審判
第二階段:嗣後的採購契 約履約的問題,則依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契約的規定處理--依民事訴訟,屬私權爭議.
林清 行政法
一般法律原則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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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615
(A)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8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國賠走雙軌制
可在一般法院裡提起,故並非公法上爭議一定走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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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304
(C)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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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201
有關c 有人可解釋一下嗎??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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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072
在法學上,公法(公法學)和私法(私法學)之間存在不同的時效消滅主義和抗辯主義觀點。
1. **公法之時效消滅主義:**
- 在公法中,時效消滅主義主張對於一些特定的行政行為或公法上的權利,不存在時效的問題。這表示,公權力行使的有效期限不受時間的限制,而公法上的權利通常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喪失效力。
- 例如,對於一些行政處分或公法上的權利行使,時效可能不成立,因為公法的性質與私法有所不同,其目的是保護公眾利益。
2. **私法之抗辯主義:**
- 在私法中,抗辯主義則主張當事人有權利提出時效抗辯,即主張某些權利因為一段時間的過去而不能再行使。時效期限通常是根據相應的法律條文或通則來確定的。
- 在私法領域,時效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機制,同時有助於法律制度的穩定和預測性。
總的來說,公法與私法在時效消滅問題上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在公法中,通常較少強調時效,而在私法中,時效是確保法律體系正常運作的一個重要概念。
1. **公法之時效消滅主義:**
- 在公法中,時效消滅主義主張對於一些特定的行政行為或公法上的權利,不存在時效的問題。這表示,公權力行使的有效期限不受時間的限制,而公法上的權利通常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喪失效力。
- 例如,對於一些行政處分或公法上的權利行使,時效可能不成立,因為公法的性質與私法有所不同,其目的是保護公眾利益。
2. **私法之抗辯主義:**
- 在私法中,抗辯主義則主張當事人有權利提出時效抗辯,即主張某些權利因為一段時間的過去而不能再行使。時效期限通常是根據相應的法律條文或通則來確定的。
- 在私法領域,時效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機制,同時有助於法律制度的穩定和預測性。
總的來說,公法與私法在時效消滅問題上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在公法中,通常較少強調時效,而在私法中,時效是確保法律體系正常運作的一個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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