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請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其年金金額有兩條計算公式:⑴依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 六五,所得數額加基本保證年金;⑵依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數額。下列有關此 二公式擇優計給的敘述,何者錯誤?
(A)擇優計給適用於所有申領老年年金者
(B)有欠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者,只適用公式⑵
(C)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者,只適用公式⑵
(D)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只適用公式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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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106), C(63), D(46), E(0) #156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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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550

本題有疑義

選項(A)固為本題答案

選項(D)的敘述亦非完整,依題意並未考慮其但書規定。


國民年金法

第三十條   (擇優請領老年給付及限制)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三、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給付總額。
  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其依法得領取之前三個月老年年金給付,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數額與第二款計算所得數額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併入本條之保險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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