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異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可強化警察即時反省及反應能力
(B)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C)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者,得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
(D)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警察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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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65), C(3345), D(121), E(0) #2781730
統計: A(214), B(65), C(3345), D(121), E(0) #2781730
詳解 (共 7 筆)
#5310734
警職法§29Ⅱ: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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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819
行政程序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警職法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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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7799
C雖然顯然錯誤
但D也不全然對吧
選項 未說明完整是 有理由還是無理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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