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 98 ★★★★ 1106 ...
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解題】請求權消滅時效 → 民法上為 15年,但行政程序法為 5年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為10年)
14 關於行政契約,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得準用民法之規定? (A)契約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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