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讓與動產所有權之現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以占有改定代替現實交付
(B)當事人得自己為之
(C)當事人得以占有輔助人為之
(D)當事人得以代理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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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123), C(459), D(557), E(0) #2687464
統計: A(331), B(123), C(459), D(557), E(0) #2687464
詳解 (共 4 筆)
#4710874
當事人得以代理方式為之;就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現實交付。
第七百六十一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現實交付)。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簡易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占有改定)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 意思是交付以代理方式為之,為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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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7577
事實行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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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654
§761是 法律行為當中的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處理物權變動 ,分成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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