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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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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法律上稱之為:
(A)危險負擔
(B) 同時履行抗辯權
(C) 不安抗辯權
(D) 先訴抗辯權
鐵路◆民法概要
-
97 年 - 97 鐵路、公路特種考試_員級_運輸營業、公路監理:民法概要(純選擇)#9502
答案:
B
難度:
非常簡單
0.85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陳威宇
高二下 (2013/03/03)
264
檢舉
2F
kina yang
國一下 (2023/11/17)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
基於雙務契約
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
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
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
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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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