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高級中學法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第 4 條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現行規定
階段
學分
高中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技術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19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綜合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單科型高級中學
專科
二年制
80
五年制
220
大學(學士)
128
【已刪除】14 馬同學目前是高級中學學生,依據高級中學法第4條規定,馬同學修畢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