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依職業學校法規定,以下關於職業學校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
(B)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160學分
(C)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D)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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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1072), C(108), D(50), E(0) #322941

詳解 (共 5 筆)

#501541

大學128

高中160

職校150

五專220

二專80

32
0
#264704
A選項:第五條,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B選項:第14條 改為150學分
C選項:第三條
D選項:第八條
16
0
#266540

高中:160

高職:150

是這樣嗎??

11
0
#441581
是這樣!
2
0
#5603372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A)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
第 5 條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B) 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160學分→X
第 14 條 第一項
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

(C)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3 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D) 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
第 8 條 第一項
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其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現行規定

階段

學分

高中 普通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技術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19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綜合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單科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專科

二年制

80

五年制

220

大學(學士)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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