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9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條就迴避一節,未考量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性質,概予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復遞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結果,致大法官應自行迴避事項未盡明確,有將之明文臚列之必要。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及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之立法體例,明定大法官審理案件時,應自行迴避之情形。這題可以刪除了
【已刪除】14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下列何者之規定? (A)行政訴訟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