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遺產贈與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A)捐贈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不列入遺產或贈與總額
(B)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不計入贈與總額
(C)被繼承人遺產中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應計入遺產總額
(D)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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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33), C(247), D(41), E(0) #2033782

詳解 (共 5 筆)

#3729086

(B)是贈與民法1138所訂繼承人者才可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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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9954
第 20 條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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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365
(B)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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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310
是因為要贈與民法1138條順序
繼承人才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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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448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gift-tax/agricultural-land-and-land-reserved-for-public-facilities/RPopmv2

1.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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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58209
未解鎖
❗️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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