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第 23 條規定比例原則的要件之一?
(A)目的正當性
(B)手段必要性
(C)限制妥當性
(D)授權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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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16), C(484), D(2376), E(0) #1235536
統計: A(46), B(116), C(484), D(2376), E(0) #1235536
詳解 (共 4 筆)
#1304782
通說主張比例原則由下列三 子原則 構成,且此三 子原則 必須依序審查:
1. 適合性: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有助於達成所欲追求之目的者,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2. 必要性:在所有合乎適當性的措施中必須選擇其中對當事人最小之侵害者為之,亦即採取較緩和之措施,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3. 狹義比例性:係指手段與目的之間要成比例,不能為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損失過大,不能使用過於激烈手段。換言之,合法措施可能引起的損害和所欲達成的合法結果之間,沒有極端不相稱的情形發生(不要用大砲轟小鳥、勿殺雞取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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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676
D是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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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948
憲法第23條規定比例原則的要件通常包括:
-
目的正當性(合法目的)
→ 限制必須有正當且重要的目的。 -
手段必要性
→ 採用的手段必須是實現目的的必要手段,沒有更輕微的替代方案。 -
限制妥當性(相當性)
→ 限制的利益必須與其所造成的損害相當,不能過度。
「授權明確性」 是屬於法律保留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範疇,並非比例原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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