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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14800 |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14800

年份:112年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14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有關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儲存倉庫之出入口,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B)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C)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D)儲存倉庫不得設置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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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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