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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43571 |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43571

年份:103年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14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尚不違反「平等原則」?
(A)法律對菸品業者要求於其菸品上標示有害健康之警語,但對人工果汁商品則無類此要求
(B)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減半繳納保證金,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
(C)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D)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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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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