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政府應建立幾歲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
(A)出生至 2 歲
(B) 2 歲至 6 歲
(C)出生至 3 歲
(D) 6 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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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1), C(8), D(507), E(0) #1484452
統計: A(14), B(21), C(8), D(507), E(0) #1484452
詳解 (共 1 筆)
#3585658
第 31 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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