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何種訓練?
(A)初任主管人員訓練
(B)儲備主管人員訓練
(C)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D)中階主管核心能力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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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3), C(80), D(23), E(0) #3183182
統計: A(108), B(3), C(80), D(23), E(0) #3183182
詳解 (共 2 筆)
#6023724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4 條
1 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
2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第 14 條
1 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
2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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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4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4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第 1 項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初任委任、薦任或簡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之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第 6 條第 1 項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初任委任、薦任或簡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之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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