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人員如不服年終考績之獎懲結果而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應以何者為被告?
(A)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
(B)核定機關
(C)銓敘部
(D)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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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8), C(217), D(131), E(0) #3034747

詳解 (共 4 筆)

#5683899

公務人員考績案雖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惟銓敘部縱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無權逕行變更;且公務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無庸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再依最適功能理論,服務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之任職表現最為清楚,由其應訴最為適當。足徵公務人員之考績權限應歸屬於服務機關,銓敘部則有適法性監督之權限,其就公務人員考績案所為之銓敘審定,核屬法定生效要件,並於服務機關通知受考人時發生外部效力。從而,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原則上應以服務機關為被告;如對銓敘部基於掌理公務人員敘級、敘俸職權所為考績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銓敘審定不服,則應以銓敘部為被告。至主管之核定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2條後段規定,針對服務機關怠為或未依規定處理,基於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權逕予變更之例外情形,則非本議題討論範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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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7640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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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196
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 服,原則上應以服務機關為被告;如對銓敘部基於掌理公務人員敘級、敘 俸職權所為考績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定不服,則 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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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186
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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