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4 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出現虧損,為了避免額外的支出,雇主宣布,基於企業經營所需,所有勞工必須於兩週
內將特休全部休完,逾期將不轉成工資發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企業有無虧損,特休假之排定,原則上都需要勞資雙方同意,任一方不能單方面決定
(B)對於虧損的企業來說,避免特休假未休完之工資支出,是合理的企業迫切需求,得以之要求勞工配合
(C)關於公司之請假和休假,雇主有針對企業特性和需求為調整之空間,因此可以限定排休之期間
(D)勞工有特休之排定權利,雇主不得指明勞工僅能於特定期間內排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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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5), B(437), C(798), D(3039), E(0) #3275030
統計: A(2805), B(437), C(798), D(3039), E(0) #3275030
詳解 (共 10 筆)
#6162516
(D) 勞工有特休之排定權利,雇主不得指明勞工僅能於特定期間內排休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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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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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218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1.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3.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4.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5.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6.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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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4585
員工依法享有特別休假排定權利,雇主不得限制勞工僅能於特定期間內排休,或強制規定全部預先排定。若雇主要求調整勞工已排定之特休,僅能基於「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且必須與勞工進行協商,不能單方面逕行更改。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1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1詳細規定與勞資權益規範如下:
- 特休期日排定權在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自身意願排定,雇主不得拒絕、要求說明理由或要求提出證明。
- 雇主僅能協商調整:若雇主因年節旺季或突發狀況等人力短缺,面臨「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時,僅能與勞工協商調整休假日期,不得直接取消或強制指定其他日期。
- 強制限制屬違法行為:雇主若違反規定限制勞工僅能在特定淡季排休,或未經勞工同意逕行更改特休日期,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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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775
C
選項
關於公司之請假和休假,雇主有針對企業特性和需求為調整之空間,因此可以限定排休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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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在法律實務上需要細分特別休假(特休)與其他請假類型。
《勞動基準法》中,關於「特別休假」的排定權歸屬勞工,雇主不能「逕自」限制或限定排休期間。以下是具體的法律規範與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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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休排定權屬勞工,雇主無准駁權 (違法可能)
依據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Facebook·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Facebook·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不可單方限制: 雇主不能規定「只能在某月休完」或「禁止在旺季請特休」。
- 不可強制遞延: 特休沒休完,除非經勞資協商遞延或結算工資,否則雇主不能強制員工年底前休完。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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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雇主的調整空間 (但書規定)
雇主僅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104人資市集 +1
104人資市集 +1- 非單方決定: 雇主必須經過「協商」程序,不能直接拒絕。
- 特殊情況: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除非「企業經營急迫」、「已協商」、「勞工休假造成重大損失」三要件並具,雇主才可能合理解拒絕。
V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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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調整的範圍
雇主可在符合勞基法的前提下,規範「請假手續」:
- 要求員工提前申請(以便提前預排人力)。
- 在年度終結時,經勞資協議「遞延」至次一年度。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1
總結: 雇主不能單方「限定排休期間」,但可以依法與員工「協商調整」排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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