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應就下列何者為裁判?
(A)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均認不應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提案庭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判者
(B)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經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者
(C)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 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直接以書狀向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提案請求裁 判者
(D)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經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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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06), C(19), D(15), E(0) #3295414
統計: A(32), B(106), C(19), D(15), E(0) #3295414
詳解 (共 2 筆)
#6381517
第 51-2 條 :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 ,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
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
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第 51-3 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 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第 51-5 條: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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