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累進處遇制度係將收容人之處遇分成 4 個階段,按其在機構內執行之表現,漸次進級,級數愈高處遇 愈優
(B)凡入監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均適用這套處遇制度
(C)累進處遇制度源於澳洲,獄政當局為促使囚情穩定預防騷動,所發展的一套處遇制度
(D)認為不適宜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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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347), C(271), D(247), E(0) #2796830

詳解 (共 3 筆)

#5190302
監獄行刑法 第 18 條 對於刑期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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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8980
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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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815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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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拘役不可適用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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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72666
未解鎖
在現行累進處遇制度的運作概念下,受刑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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