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內容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性騷擾時而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C)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D)雖然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本法所稱之性別歧視並受有損害時,雇主仍無須負賠償責任
統計: A(225), B(2), C(18), D(2), E(0) #3034547
詳解 (共 2 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
﹝1﹞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2﹞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3﹞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4﹞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5﹞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B)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條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C)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
﹝1﹞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D)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
﹝1﹞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A)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4﹞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5﹞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6﹞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