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於本年度 A 公司之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若將 A 公司之股東會之委託書交給代理人後,即無法再親自出席
(B)甲若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即無法再親自出席
(C)甲若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即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所以仍得提出臨時動議
(D)甲若以電子投票後再委託代理人出席,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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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6), C(229), D(285), E(0) #298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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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736
(A) 甲若將 A 公司之股東會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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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956

公司法177條: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177條之2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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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24541
未解鎖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股東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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