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該案證物鑑定後由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多久後得逕行銷毀?
(A)6個月後
(B)1年後
(C)1年6個月後
(D)追溯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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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80), C(98), D(40), E(0) #818870

詳解 (共 3 筆)

#2231326
刑事鑑識手冊第六十四點第四項性侵害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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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1803
六十四、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袋及相關證物鑑定後保管及後續處理流程如下: (一)送鑑單位收受鑑定完畢檢還之證物,應列冊妥善保管。 (二)被害人血液及胚胎,於鑑定後由實驗室保存六個月後銷毀。有領回之必要者,於期限內向實驗室領取。 (三)案件經告訴、自訴或警察機關移送者,證物袋及相關證物應連同鑑定書函(移)送檢察機關或法院。 (四)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由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五)非告訴乃論案件,犯罪事實明確,僅係未查獲犯罪嫌疑人時,應依未破刑案證物之處理規定辦理,由警察機關併未破刑案證物保管。案情不完整之案件,經進一步偵查認該證物無保存價值者,則簽結處理。 (六)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採證後無法聯繫或未報案者,其證物袋及相關證物送刑事局鑑定後,鑑定書依法保存。證物袋及相關證物自採樣蒐集起,存放保管一年六個月後,仍無法聯繫被害人或查無其他證據者,證物得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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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551
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保管「六個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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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040763
未解鎖
告訴乃論未提告:犯罪發生地政府主管機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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