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中華郵政公司經下列何者之核定,方得投資或經營郵政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所定業務之相關業務?
(A)經濟部商業司
(B)財政部
(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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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5), C(244), D(6301), E(0) #3020770
統計: A(30), B(45), C(244), D(6301), E(0) #3020770
詳解 (共 2 筆)
#5977900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5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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