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郵件經查遺失毀損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郵局至遲應於下
列何期限內儘速支付補償金?
(A)至遲應自交寄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B)至遲應自遺失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C)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D)至遲應自受理交寄憑據或郵件封皮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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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1), B(238), C(5453), D(528), E(0) #3020776
統計: A(1011), B(238), C(5453), D(528), E(0) #3020776
詳解 (共 4 筆)
#5965141
郵件處理規則第63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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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915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63 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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