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 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
(A)申訴
(B)異議
(C)申復
(D)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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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86), B(116), C(70), D(232), E(0) #231905
統計: A(4786), B(116), C(70), D(232), E(0) #231905
詳解 (共 7 筆)
#153327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1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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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277
保訓會網站:
1、公務人員保障法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特別規定有復審、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
2、其中復審,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
3、申訴,則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向其服務機關提起
4、如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再有不服,則可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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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60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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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345
不是先復審 申訴 再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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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163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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