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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45期(第 1、2、3 類)及消佐班第29期(第1、2類)招生考試試題:憲法#125829 | 科目: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45期(第 1、2、3 類)及消佐班第29期(第1、2類)招生考試試題:憲法#125829

年份:114年

科目: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

1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生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公權力措施,若非屬對於學生之受教育權之侵害,則學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B)依目前之大法官解釋,中小學學生之權利因學校之處分而遭受侵害時,原則上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C)如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僅屬顯 然輕微之干預,則學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D)學生遭學校記過或申誡時,原則上不得就該不利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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