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生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公權力措施,若非屬對於學生之受教育權之侵害,則學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B)依目前之大法官解釋,中小學學生之權利因學校之處分而遭受侵害時,原則上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C)如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僅屬顯 然輕微之干預,則學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D)學生遭學校記過或申誡時,原則上不得就該不利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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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14), C(956), D(53), E(0) #34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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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106
X(A)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公權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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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公權力措施,若非屬對於學生之受教育權之侵害,則學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學校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B) 依目前之大法官解釋,中小學學生之權利因學校之處分而遭受侵害時,原則上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依據釋字684號,憲法第16條有權利及有救濟,許學生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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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僅屬顯 然輕微之干預,則學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D) 學生遭學校記過或申誡時,原則上不得就該不利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可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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