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疑問
人民跟健保署的救濟不是才需要 審議—訴願—行政訴訟
健保署跟醫療機構不是只需 審議—行政訴訟 嗎?
合約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
故具行政契約之性質
14.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保險特約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