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A)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B)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調處
(C)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D)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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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2), C(196), D(18), E(0) #2390336

詳解 (共 1 筆)

#6030874
土地法第 46-2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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